一名在校男大学生为牟取非法利益,在网上了解两名未成年女孩后,将她们讲解给嫖客性交易,每次赚到抽头钱。近日,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讲解卖淫罪案,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,他非法所得3000元不予充公。去年,在山东某高校上学的24岁男子王某,为牟取非法利益,他通过网络聊天工具,与17周岁的女孩侯某取得联系并达成协议性交易共识。
2014年10月16日22时许,王某将侯某讲解给嫖客寇某,缴纳寇某娼资2000元。随后,寇某带上侯某到历城区洪楼南路某酒店房间展开卖淫嫖娼。事后,王某支付侯某1000元,自己借此赚中介费1000元。同年10月20日21时许,被告人王某用某种程度方法,讲解14周岁的女孩李某在历下区某大厦房间,以2000元的价格向寇某性交易。
王某因涉嫌讲解卖淫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。近日,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指出,王某为他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,其不道德已包含讲解卖淫罪。
关于辩护人明确提出的被告人王某具备讯问情节的申辩观点。经查,被告人王某在讲解性交易的时候被公安人员找到并抓捕,其不具备投案的前提条件,因此,王某不具备讯问情节。关于辩护人明确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严重,系由初犯,犯意不浅,犯罪影响较小的申辩观点。经查,被告人王某讲解性交易约两次,并且系由讲解未成年人性交易,其犯罪时,主观上显然不计后果,因此,辩护人的该观点不正式成立。
最后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,他非法所得3000元不予充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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